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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申请材料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发布时间:2024-04-10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属 60岁(含)以上申请人且在5年内曾成功申办过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的,可免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四)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不同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交验居住证原件。

  2、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户籍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3、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和深圳户籍居民的父母、子女及外省户籍配偶,提交在深亲属的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申请提交其在深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六)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八)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的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输入专业外地雇员之申请》或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澳门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对赴澳门随任的,须提交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九)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十)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十一)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十二)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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